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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合肥加装电梯纠纷案例三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2/8     浏览次数:    

案例一 蜀山区某单元一楼业主阻挠施工 调解成功

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一单元,因高楼层业主出行需求,启动加装电梯项目。经充分征求意见,单元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装梯方案,后续也依法完成了街道公示、部门备案及施工许可等全部手续,项目合规性无虞。

 

不料施工队进场后,被告因对项目存在顾虑,阻挠施工勘察,导致项目被迫搁浅。原告(业主代表)尝试报警并尝试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打破僵局、推动项目推进,原告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正式委托我方律所代理案件。

 

我方接案后,先梳理了业主表决记录、审批文件等核心证据,完成诉讼立案前期准备。同时,考虑到邻里关系的特殊性,为避免矛盾激化,我方积极推进调解程序。

 

调解中,我方结合证据明确项目合法性,依据相邻关系法律规定释明权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原告尊重被告知情权和合理建议权;被告认可项目合规性,承诺不再阻挠。

 

停滞的装梯工程最终顺利重启。

 

案例二 合肥某小区加装电梯邻里权纠纷 一审胜诉

合肥某小区某单元高层业主发起加装电梯项目,经单元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项目依法完成相关手续后,施工队正式进场作业。


施工过程中,被告(一楼业主)声称加装电梯影响采光、房屋结构安全,需要小区全部业主表决。被告认为施工队违规施工,阻止项目推进,导致工程陷入停滞。原告(业主代表)与被告多次沟通无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一楼业主立即停止对装果,且尝试社区、物业调解后仍未打破僵局,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项目落地,原告委托我方律所提起诉讼。


我方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业主表决记录、项目审批文件等合规证据,并整合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等,从法律层面与技术层面双重佐证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庭审中,我方依据《民法典》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条款及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明确案涉加装电梯程序合规、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一楼业主的阻挠行为无法律依据。梯工程的阻挠行为,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施工队恢复作业,装梯项目顺利推进。


案例三 包河区某单元加装电梯纠纷 一审、二审胜诉

合肥包河区某单元启动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仅103 室业主未同意),依法完成公示、备案及施工许可后,电梯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半,104 室业主(第三人之一)签字同意后反悔并阻挠施工;103 室(被告)也以影响自身权益为由提出异议。部分其他业主(第三人)也随之反悔,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业主代表(原告)在沟通、社区调解无果后委托我方进行诉讼,一审胜诉。但被告不服原判,选择上诉。


二审庭审中,我方围绕关键争议点辩护:(一)案涉项目表决比例达标、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公开透明,被告未同意不影响项目合法性,完全符合法律及地方政策规定;(二) 104 室等第三人已签字同意,无证据证明签字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反悔并主动阻挠施工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三) “加装电梯需全单元一致同意” 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四) 被告以 “影响自身权益” 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不能成为阻挠合法项目的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装梯项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不得妨碍项目推进。


判决生效后,施工队迅速恢复作业,装梯项目顺利推进,直至完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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